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顺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职责贯彻落实。
附件:安顺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bet365365体育直播 安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安顺市公安局 安顺市商务局
安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共安顺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10月19日
附件
安顺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局、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安顺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安顺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除遵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外,还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根据城市发展和市民出行需求,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网约车管理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指导辖区内网约车管理工作。
市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西秀区、开发区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施辖区内网约车经营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安顺市有相应的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需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服务所在地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的证明材料;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需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款规定的申请材料中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至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商省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进行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外地企业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提交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和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具的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在申请人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的基础上,对有关线下服务能力材料进行审核。
第七条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约车经营,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经营期限为4年。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区域为市中心两城区(西秀区、开发区);县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区域为所在县区行政区域。
经营期届满需要延期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在经营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
第九条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要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要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提前30日向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本市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行驶证载明的初次注册日期至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时未满4年;
(五)网约车车辆购置价格应不低于当地巡游车购置价。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前,已购置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约车的,市中心两城区(西秀区、开发区)网约车车辆购置价格应不低于10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等);本实施细则发布之后,新购置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约车的,市中心两城区(西秀区、开发区)网约车车辆购置价格应不低于12万元(不含车辆购置税等)。鼓励支持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运营;
(六)投保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及承运人责任险,投保额度不低于巡游车标准;
(七)车辆喷涂或张贴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统一的网约车识别标志;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及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证明。
车辆所有者为个人的,应提交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安顺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出租汽车经营资质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车辆所有者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经营协议和服务质量承诺书。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需先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且车辆所有人名下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
车辆所有人为企业的车辆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所有人应为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十四条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出具网约车入户通知单,申请人凭通知单到安顺市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将车辆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车辆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后,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有效期为车辆行驶证的初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五条 在安顺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户籍或持有安顺市有效居住证;
(二)取得具有效的C1及以上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发生交通肇事未结案记录,无有交通违法未处理记录;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
(六)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依法吊销出租汽车从业资格的记录。
第十六条 申请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可自行或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证明或复印件,经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按规定的条件进行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委托网约车平台公司代为申请的,需提供双方签订的委托协议。
已取得巡游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驾驶员,参加网约车相关内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可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需在服务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从业资格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提供者、客运服务承运人。承担承运人责任及安全事故先行赔付责任,承担网约车及网约车驾驶员的管理、服务、运营、安全、技能培训等主体责任,与网约车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切实保障营运安全以及乘客、驾驶员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第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需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服务评价等数据并备份,并同步向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进行传送。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依法纳税。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建立健全网约车驾驶员岗前培训、继续教育制度,定期组织驾驶员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需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外流。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支持将数据中心、呼叫中心等设置在安顺市并注册登记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经营服务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汽车站等设立统一巡游车调度服务站或实行排队候客的场所揽客,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在载客状态下承接其他预约业务,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网约车应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车内应提供高品质、个性化的服务设施供乘客使用。
网约车驾驶员需随车携带《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网约车平台公司需保证网约车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完好,并正常接入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网约车驾驶员发现车辆相关运营设备发生故障、损坏的,应当在排除故障后方可营运。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不得安装巡游出租汽车计价器、顶灯、服务标志等专用设备。
第三十二条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网约车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建设市级网约车政企数据交换共享平台,实现政府监管、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等功能。共享信息应当包括车辆和驾驶员基本信息、服务质量以及乘客评价信息等。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县(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市、县(区)道路运输、公安等部门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在本地运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四条 通信、公安、网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配合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五条 发改、通信、公安、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检、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 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法律责任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等执行。
第三十九条 巡游出租汽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实施细则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